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育基金会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4年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经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联合确认,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育基金会获得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通过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育基金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依据所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注: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

资格名单公示原文:

http://mzj.sz.gov.cn/cn/xxgk_mz/tzgg/content/post_11116687.html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案)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退税最终抵税金额以当地税务局审核结果为准。


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